從《印鑑登記辦法》第 7 條規定的字面上看,辦理程序上只要求「填具申請書」、「繳驗身分證」以及「蓋原印鑑」。申請書上本人親自簽名係為了行政嚴謹與預防日後法律訴訟。印鑑章證明「工具」正確,簽名證明「本人」當下的意思表示適格正確。
這是在預防哪一天這份印鑑證明被拿去辦理高額財產過戶,而您主張「印章被盜用」或「當初沒去申請」時,這份留有您本人當天親筆簽名的申請書,是政府機關保護自己(也保護您)最有力的證據。
尤其辦理的「櫃台小小公務員」要扛下所有行政和刑事責任,可能還得負擔高額的民事賠償。櫃台小公務員往往被推出來擋刀,依法執行卻因沒有本人簽名落得公職身分不保、留下臭名、扛下所有罪責,高壓下身心嚴重受創,從這個角度或許大家更能理解。